一、阜新市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根据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一个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调查分析全市社会稳定形势,协调、指导全市社会稳定工作。
4、督促检查政法部门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大要案的查处工作。
5、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影响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的形势,及时反馈重大情况和重要信息,探索和推动政法工作改革。
6、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
7、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8、指导县、区委政法委的工作。
9、按照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推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宣传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12、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组织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
13、指导全市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14、指导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5、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有影响的重要情报信息,分析预测社会稳定形势,做好情况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
16、针对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对策与建议,对全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17、对影响全市稳定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部门、跨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处置。
1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无纳入阜新市政法委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政法委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政法委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政法委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政法委2016年收支总预算382.28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政法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3万元。
四、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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