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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抗“疫”又袭警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02-2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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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5日,由阜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在阜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以犯妨害公务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案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县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妨害疫情防控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202920时许,阜蒙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县老蒙医住宅楼检疫人员报警称小区门口有名男子不戴口罩,不配合检查且不听劝阻。

城西派出所民警立即抵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反复劝说让其配合防疫工作,刘某某不听劝说,仍继续在小区附近走动,民警继续对其劝说,并将刘某某送回家中。

在民警准备离开时,听见刘某某在屋内大喊一声后突然从单元门冲出来,手持菜刀追砍民警被躲闪后,刘某某又将菜刀抛出砍向民警未果,刘某某再次捡起菜刀向民警追过来,到小区门口再次抛出菜刀砍向民警,菜刀没有砍中民警,砍在小区门口的疫情执勤人员的车上,这时民警立即将刘某某控制后带回阜蒙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阜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防控疫情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该案的及时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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