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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删除“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
2013-08-15来源: 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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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法制报讯 8月2日,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删除并修改“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规定,同时增加了“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据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条例中明确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适宜。《条例》中还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致死致伤,医药费谁付的问题。规定由责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就职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累计奖励的方式计算,见义勇为者所获最高奖励金额从过去的64万元增至120万元。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抚恤和相关利益的,经核实后,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补助和相关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也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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